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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是对平等原则的价值补救,“无差别”
的一视同仁在许多情况下并非都是“善”
的。
恰恰相反,简单的一视同仁往往意味着平均主义,意味着不正义。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能够获得“公平体验”
是从平等原则上升为正义原则的关键环节。
教师对教学资源是否进行了无差别的平等分配在很多条件下并不是最重要的,而在平等的基础上,关注每一位同学的具体、特殊的需求,关心每一位同学的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性,往往更能得到每一位同学的理解与支持,即使教学资源的数量分配不能做到“无差别”
,却能借助正义原则对平等原则的价值补救,使学生产生深层次的“公平体验”
。
因此,“教学公正”
与其他类型的公平不同,强调的是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实际的公平体验,强**师教的行为必须触及学生的本心,这是检验教学效果及是否符合教学伦理的关键要素。
而教学行为必须触及学生本心则决定了教学公正的过程必须同时是教学关怀的过程,否则,教学公正不但难以达成,而且本身就不成立,因为教学公正与教学关怀本应是合而为一、不可分割的。
可以说,教学公正是一种“作为关怀的公平”
。
概言之,教学伦理对公正与关怀两个伦理基本原则的要求是一种“相依”
的原则,即教学公正与教学关怀相互依赖,唇亡齿寒。
(三)效率与幸福相统一
教学效率与师生的幸福之间是“如影随形”
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依据和最终归宿。
依此而论,教学伦理是一种投射性的结构,判断教学效率是否符合教学伦理的要求,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要看教学行为背后所折射出的教学理念,是否符合“一切为了一切师生的幸福”
的教学伦理原则。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教师,早已习惯了从“学生考得怎么样”
来评判“教师教得怎么样”
,“学生考得越好”
就意味着教学的“有效性”
越高,这是对教学效率的误读,其原因在于:其一,对“教学效率”
的理解不能局限在学生的考试成绩方面,而应该着眼于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最终实现有效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目的[11];其二,效率仅强**学的工具性,这种工具性需要借助于实现师生幸福的目的性才能成立,师生幸福是教学效率的价值依据和最终判断标准。
实际上,效率与师生幸福相随的原则实为“以善致善”
原则。
其中,第一个“善”
是工具善,乃是指教学技艺本身的效率高下,强调同一单位的教学行为能够促使师生最终使学生在其学习及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最大的成效,即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物尽其用”
层面之善,例如,眼睛具有好的视力,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应有的功能即意味着眼睛具有某种善,即工具效率之善。
第二个“善”
是目的善,乃是指教学自身的效率得以最终价值确证的最高依据,即师生的幸福。
师生的幸福不仅为教学效率提供了价值确证,而且为教学效率提供了一个操作域限和最终的评价标准,教师教的行为必须被限定在促进师生幸福的范围之内。
教育家语录
在教学大纲和教科书中,规定给予学生各种知识,却没有给予学生最重要的东西,这就是:幸福。
——苏霍姆林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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