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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是主体对于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情感。
但并不是所有的义务和责任都会成为良心所观照的范围。
良心往往是那些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或责任的反映。
正是因为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道德责任的反映,所以当人违背这一基本义务、准则时主体才会感受到严重的自责。
超出最基本的要求的义务当然也是道德的应然,不过这往往表现为一种英雄或崇高的行为。
大多数人并不认为是良心要求的范围。
当然,不同的主体对自己的良心界定是不一样的。
虽然大多数人所谓良心并不要求人做道德上要求很高的英雄行为,但那些人格修养达到一定境界,以天下为己任的人,其良心所自觉的义务范围也可以达到较高的水平。
由此可知,良心是有层次或境界上的不同的。
良心的基本性质并不妨碍较高的道德追求。
二、什么是教师良心
(一)教师良心的内涵
教师的职业良心可以表现在教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
其主要的内涵,我们认为有这样四个方面:恪尽职守、自觉工作、爱护学生、团结执教。
“恪尽职守”
实际上就是一种工作责任和纪律的要求。
教育工作中的“恪尽职守”
,重要内涵主要是两条。
第一条是从职业规范上说的,教师的良心要求教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社会和教育事业对教师的要求尽职尽责。
比如,认真备课、上课,遵守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规范等等。
第二条是从教育效果上说,职业良心要求教师不能误人子弟,要尽全力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做不到这两条的教师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玩忽职守,就会受到职业良心的谴责。
“自觉工作”
的要求是由教师的劳动特点决定的。
首先,教师的教学行为具有个体和自由的特性。
“慎独”
的美德十分重要。
因为教师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是无人监督的。
虽然有教育对象的面对,但由于学生的未成熟性,由于师生关系的不对等性,学生往往也没有全面监督教师工作及其质量的能力。
其次,教师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是没有边界和限度的。
比如教师不仅要完成校内的工作,还应当与家长、社区等方面建立教育联系。
这一联系需要教师大量的精力上的投入。
怎样才算践行了使命,我们无法有明确的界定。
又比如,“教”
无止境。
除了基本工作之外,怎样做才算完成了教师的任务,也完全由教师主观决定。
所以,教师能不能自觉要求自己是教师工作成败或效能高低的决定因素。
教师必须有自觉工作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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