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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
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
要对良心范畴有正确理解,需要对良心的成分、性质等等有正确的认识。
(二)良心的结构
从心理结构上说,良心有三种主要的构成成分,即认知、情感、意向。
1.良心的认知成分
良心首先是一种对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认知。
一个“有良心”
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
马克思说:“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
[72]。
良心也只有凭借对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内化的认知,才能对人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调控。
2.良心的情感成分
良心还表现为一种情感的体验。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心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
我们知道,良心的自我评价和调控之所以有效,在作用方式上讲,就是它凭借的主要是情感武器。
当主体选择一种合乎良心的行为时,主体获得一种欣慰、自豪和愉快的积极的心理愉悦感受;相反,当他的行动违背自己的良心时,则会产生一种不安、自责、愧疚的消极的情感体验。
同理,当主体遇到一种合乎人性和道德的事情时,他会发自内心地予以赞许、敬佩和羡慕等;相反则会产生鄙夷、轻蔑和厌恶的情感。
积极和消极的情感体验是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良心的情感作用机制的作用,良心才能成为道德秩序的保证。
3.良心的意志成分
意向是良心的认知和情感的自然延伸。
有了一定的道德责任的认知和情感,就必然会对行为起心理的动机引导作用,更进一步,还会产生一定要如此的意志力。
许多人正是凭借着这种所谓“天理良心”
的体认克服艰难险阻去努力践行道德的。
不过,良心结构中的“意”
,首先是“意向”
的“意”
,其次才是“意志”
的“意”
。
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良心只表现意向而不表现为意志,或者只有意向而没有意志的参与。
而且,良心所具有的意志成分具有较大的自由特性,与那些由纯粹外力产生的强制性的意志力有明显的感受上的差异。
(三)良心的特质
良心具有内隐、神圣和基本的性质。
1.良心的内隐性
内隐性或先验性可以理解为良心的一种特性。
内隐性是说良心是深藏于人心之中的,虽然平常并不外显,但涉及道德行为,尤其是涉及利益与义务冲突的行为时,良心就会内在地发生作用。
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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