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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教育署按教育统筹委员会的建议,于1994年4月组成了操守议会。
操守议会研究了职权范围,也研究了1990年公布的守则,认为在缺乏具体案例作为基础的情况下,没有可能拟订应用准则,只能拟订一套原则性的条文。
1990年公布的守则已是一套原则性条文的最佳蓝本,而且经过了广泛咨询,得到了教育界广泛的接受,在付诸实践前,实难予以修改。
因此,操守议会决定以1990年守则作为执行工作的基本依据。
1.2.2自守则初次公布,至今已有五年,相信很多新入行的教师未必有机会阅览守则的全文。
直到目前为止,这守则是教育人员专业操守的唯一准则,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均极其重要。
有鉴于此,操守议会决定重新印行守则第二、三两章全文,以期现职教师均能人手一份,借以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操守。
第二章守则
2.1对专业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凡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成长的活动,都应该努力不懈地改进,以满足社会对专业的期望。
2.应保持专业自主是教育专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必要条件,并致力于创造有利于专业自主的工作环境。
3.应努力保持教育专业的荣誉、尊严与情操,努力维护专业的团结,和衷共济。
4.应透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
5.应不断促进公众对专业的认识,以维持崇高的专业形象及有效的公共关系。
6.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准,执行专业判断。
7.应努力把教育建成富理想、具成果的专业,以吸引更多贤能。
8.应努力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与尊重,促进不同种族之间的和睦相处。
9.应致力维持及开拓专业内的沟通渠道,以保障专业的健康发展。
10.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
11.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
12.不应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
13.以专业工作者的身份发言时,应首先声明发言的资格、发言的身份和发言的实质代表性,若发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须澄清发言者与受益者的关系。
2.2对学生的义务
专业教育工作者应努力让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
因此引导学生发掘自己的潜能,激励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确立有意义的人生目标。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
2.应以学生的德、智、体、群、美五育发展为己任。
3.应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负责。
4.应尽力分担改善学习环境的责任。
5.应根据学生的个别情况及学习能力,尽量因材施教。
6.对学生的期望,应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能力,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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