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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教师良心的重要特质。
2.教育性强
所谓教育性强,是指教师良心的榜样作用和判断教育良心的最终标准是看良心是否真正符合教育事业的要求。
对于教师良心的榜样或教育作用无须更多的说明。
我们这里重点说明一下教育良心的标准问题。
良心往往处于直觉状态,即使是理智状态下,良心也仍然具有较多的情感抉择的特性。
同时,良心本身仅仅是作为主体对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而存在的,落实良心的要求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所以良心本身及其落实的方式都需要在良心之外寻找最终的检验标准。
检验教师良心的最终标准当然只能是看良心所作的判断是否有利于对学生的教育。
比如,教师面对非常顽皮的学生容易产生惩罚的念头。
有的教师还会“凭良心”
采取那种饮鸩止渴的体罚的方式。
体罚等看起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它显然不利于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也不利于教育的真正效果的产生。
所以即使体罚是凭良心的抉择,也不意味着它仅仅合乎个体的良心冲动就自然是正确的。
三、教师良心的意义
教师的职业良心就是教育良心,它指的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的道德义务的高度自觉意识和情感体认,自觉履行各种教育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道德调控和评价的能力等等。
任何职业良心的意义都主要体现在对职业以及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主体自身的价值两个方面。
教师的职业良心也主要体现在这样两个维度。
(一)良心对教育工作质量的促进作用
教师的职业良心对教育行为的调控作用表现在教育过程的全部环节中。
在教育工作开始之前,教师的良心会行使对准备采取的教育行为的“预审权”
。
教师的良心会问教师自己:“这样的行为合适吗?”
“这样的行为有益学生成长吗?”
“他会受到伤害吗?”
等等。
在实际教育过程之中,教师的良心则会努力行使“监察权”
,它会提问:“预期的行为有应有的效果吗?”
如果没有,良心会引导教师采取措施上的调整。
教育活动结束,良心会行使“鉴定权”
。
教育良心对特定教育行为或褒或贬,教师也就或者自豪,或者忏悔。
教育良心因此就成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的最好的导师或学校。
我们在谈及教育劳动的特点时早已提及,教师的具体劳动过程具有个人性和自由性。
由于教师劳动的个人性质和自由性,教师的劳动就表现为“良心活”
的特点。
即干多干少,认真还是勉强地完成任务,只有天知、地知。
良心作为一种道德自律机制对教师的调控,对教育工作的质量能够起十分关键的促进作用。
此外良心也会使教师拥有较高的人格,对学生本身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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