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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获别人的劳动成果。
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
所以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顺。
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二)公正的特性
公正必须具备的特性有以下三条:1.对等性;2.可互换性;3.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个人幸福)。
何谓对等?对等就是指主体对人对事要一视同仁,适用同一个规则或标准。
以一个标准对别人而以另外一个标准对待自己,就叫偏私,当然就是不公正了。
比如在古代社会,君主对自己的标准和他对臣民的标准就是不一样的,所以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整个体制就是不公正的。
这正是历史上的历次革命之所以发生的原因。
由于公正具有的对等性,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将公正错误地理解为平均主义。
可互换性是对等性的要求和保证。
要真正做到对人对己用一个标准,就必须能够让自己处在对方的位置时,仍然接受自己原先承认的法则。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是也。
否则,就只是自以为的公正的伪“公正”
。
对等性与可互换性的另外一个著名的阐释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Rawls,1921— )的“无知之幕”
。
罗尔斯说,在确立公正原则时“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
因而为达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
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
。
[28]这样,原始的契约状态的改变就可以使有关正义问题上的偶然性得以排除。
另外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女神的形象是手持天平,双眼被蒙住。
这一形象设计所表达的对公正的客观性的理解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十分类似。
但是,双方都认可的对等、可以互换或客观性的标准并不能保证这一标准本身是正确或公正的。
比如,合谋抢劫对合谋者而言都是对等而且可以互换的,但不能说明抢劫他人是公正的。
又比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在1971年曾经受到违反“反歧视法”
的指控,被认为对少数民族和妇女雇员在报酬上有歧视现象,并为此付出了高达1500万美元的赔偿。
但在60年代“反歧视法”
在美国通过之前,AT&T就不可能面临这类指控。
更进一步地说,在认为少数民族和妇女本来就应低人一等的价值标准之下,所谓公正只要做到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一视同仁即可,而无须考虑他们与白人雇员报酬上的悬殊。
所以,罗尔斯同时指出公正原则应当是这样的:“当原则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结构中时,人们倾向于获得正义感。
按照道德学习的原则,人们发展起一种按照它的原则行动的欲望。”
[29]所以公正必须具有正向价值属性或价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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