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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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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了解教师公正的内涵、特征及其实现。
公正或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的道德法则,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价值生活目标,也是伦理学思想史一直不断探究的一个核心概念。
公正是一个社会性、历史性的范畴,在阶级社会中还有阶级性。
但是公正本身又有它统一的规定性。
正是这一统一的规定性使公正成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目标。
那么什么是公正?如何理解公正范畴?这就必须对公正原则的特性、内容和类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一、什么是公正
(一)公正的内涵
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
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敦大学教授汤姆·L.彼彻姆(ToL.Beauchamp)说:“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
这项基本原则通常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
[26]那么,公正原则应当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我们认为,公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报偿原则;二是承诺原则。
所谓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应得的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
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
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的劳动。
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
所以依据“贡献”
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益。
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
当然如果主体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超越了公正原则。
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
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
,是“重建平等”
。
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补偿正义”
[27]。
所谓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务。
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联系密切的原则。
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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