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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次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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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52年,秦孝公任卫鞅为“大良造”
,此为秦爵第十六级,相当于丞相兼将军。
随即卫鞅又开始了第二次变法,进一步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进行改革。
其内容主要有:
1.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卫鞅下令废除了西周以来盛行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开掘井田的“都疆阡陌”
。
所谓“都疆”
,就是指各级贵族所占有的井田界限,这些界限是用土堆、沟地、树木等连接而成的。
所谓“阡陌”
,就是井田中间与灌溉渠道相应的纵横道路。
同时,允许地主和自耕农占有土地,允许土地买卖,按土地多少抽税。
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的官僚机构卫鞅将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341个县,并设了县令、县丞和县尉。
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
他们都由国君直接任免。
此举将全国的政权、兵权都集中到了朝廷,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3.统一度量衡,颁布标准器
卫鞅制造了统一的标准量衡器,发至全国各地,标准尺约合今0.23米,标准升约合今0.2千克。
4.按户按人口征赋
卫鞅规定按人口征赋,并严惩隐瞒户口的“匿户”
,以限制官僚地主豢养食客的数目。
同时又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要加倍征赋。
这是为了确立和鼓励一夫一妇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经济,加快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提高劳动效益,并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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