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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
反映的是一种收支状态,收入大于支出就出现盈利;“营利”
则是一种对经济行为的描述,“谋求利润”
被称为营利。
[27]改革开放后有很长一段时间国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
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即不允许民办学校“营利”
。
但我国民办教育机构主要是通过非财政性经费举办并依靠学费收入来运营,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办教育,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合理回报”
,即可以追求利润,认同其“可营利”
。
2017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最主要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盈利,而在于盈利是否分配,通俗来说则为是否“分红”
。
营利性学校通过合法经营“谋求利润”
,非营利性学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在举办成员间进行利润分配,但仍然要通过经营盈利,以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因而,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都具有“可盈利性”
。
为进一步理解民办学前教育的性质,有必要明晰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
有研究者认为公益性和营利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话题,前者涉及的是价值取向,后者则指向行为的结果。
[28]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营利性并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也不一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
[29]但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公益性与营利性是对立的。
[30]
公益性是民办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准公共产品”
只是在当前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学位不足的情况下民办学前教育的特性,而不论营利性幼儿园还是非营利性幼儿园,都具有“可盈利性”
,关键是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尤其应通过切实保障教育教学投入、教师待遇等措施以提供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着实体现民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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