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爱看小说】地址:https://www.antiquessd.com
的角度来理解民办学前教育的内涵可能更具操作性。
“办”
既有“举办”
“创办”
之义,又有“经办”
“承办”
之义,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观点,应从经营控制主体的角度来界定,即由政府力量之外的个人或企业、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经营控制的幼儿园均为民办园。
(二)民办学前教育的性质
对民办学前教育性质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学界基本认可如下观点。
[22]
民办学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对教育产品属性的界定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全部社会产品可以分为三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
保罗·萨缪尔森把公共产品定义为: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分享。
[23]私人产品是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
准公共产品则指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或者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的产品。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往往追求支出效率,而且在目前学前教育资源总体供不应求的状况下,增加一个消费者后其服务数量和质量都会受到影响,即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为零,民办学前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同时,接受民办学前教育使个人受益,但又不排除其他未付费者无偿享用,因此民办学教育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
也就是说,民办学前教育是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性质的准公共产品。
[24]
民办学前教育具有公益性。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经济和非经济收益。
这种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由私人收益的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收益,由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带来的社会收益。
[25]研究者认为民办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为幼儿提供符合需求的教育机会,帮助幼儿获得良好的正规机构教育;二是通过创办幼儿教育机构为社会服务,具体表现在扩大教育机会,增加教育选择,减轻政府教育财政压力,扩大福利性教育,推动幼儿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26]另外,从法律规定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
民办学前教育具有可盈利性。
“盈利”
和“营利”
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