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爱看小说】地址:https://www.antiquessd.com
[12]可见,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多年“积贫积弱”
,即便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供需矛盾仍然突出,这直接推动了社会力量办学。
(二)发展定位:从“补充”
到“主体”
再到“公办民办并举”
伴随着经济体制、教育制度的改革,并在学前教育多年来突出的供需矛盾的推动下,民办教育获得了发展的空间与动力,在此过程中,其发展定位也呈现出了清晰的转变。
第一阶段为1978—2002年,在此阶段以民办为辅、公办为主。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政策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国家办学的补充,1999年调整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但不论是补充还是共同发展,都不能动摇政府办学为主体的地位。
第二阶段为2003—2009年,在此阶段民办为主体,公办为骨干和示范。
第三阶段为2010年后,此时公办民办并举。
公办民办并举与20世纪末的公办民办共同发展不同,它的前提是政府主导,社会仅为参与。
总之,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定位呈现出“弱—强—次强”
的态势,与此同时,国家对民办教育性质的认识进一步明确,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
(三)发展取向:从非营利性到取得合理回报再到分类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是为了谋求利润吗?不同时期民办学前教育举办者的取向不同,同时国家相关教育政策的引导、规定不同,使得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取向。
在恢复发展与公办补充阶段,民办学前教育以非营利性为主。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当时社会环境和办学者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民办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等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的。
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和投资者对获取经济回报表现得十分淡薄,更多地体现出对社会、对人民的无私奉献精神。
[13]在1993—2016年,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取向多是营利性的。
我国民办教育是在民间资本尚不发达、公益性捐赠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市场化的资本运作获得初始投入,多数办学主体期望通过投资获得回报。
根据20世纪末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只有10%投资办教育的机构或个人是出于公益性的,90%是要求营利回报的。
[14]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
在此时期的营利性取向是举办者的主动选择,国家政策也给予其许可与保障。
2017年以后,民办学前教育逐步走向分类发展。
随着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学前教育的举办者或主动或被动地要在“营利性”
和“非营利性”
之间做出选择,实现分类发展。
尽管各地实施分类管理的过渡期、时间节点、奖补政策、差异化扶持政策等不尽相同,但引导民办学前教育分类发展是共同的趋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