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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的角色和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同时规定了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
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从业标准,为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拉开了立法保障的序幕。
[3]此后的一系列诸如《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加强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制化,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师群体的社会地位从社会伦理角度的被认同转向了法律上的被确认。
[4]
与此同时,幼儿园教师在工作条件、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权益也获得了法律形式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保障了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提升有了法律依据。
整个20世纪90年代,各个层次的教师工资持续增加,1999年的教师工资整体接近1990年工资的4倍。
[5]教师的经济地位较从前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三)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幼儿园教师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
21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推进,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教师素质和教师专业问题开始得到关注。
1998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面向21世纪师范教育国际研讨会”
上明确指出:师范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教师的专业化问题,培养具有专业化水准的教师已成为国际教师教育改革的目标。
21世纪的教师必须是接受过专业化训练,有着较高的专业素养的教育工作者。
[6]1999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分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
一类。
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为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参照。
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成为教师专业化的起点,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颁布,重新界定了幼儿园教师的角色,规定“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要求教师应“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
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这些新的角色要求幼儿园教师不仅掌握学科专业知识,更应具备多元的内在素质和专业水准,将“幼儿教师专业水准”
问题提上了幼教发展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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