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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一区别的要点就在于:人类因堕落而变坏,犯罪是自愿的,而不是不情愿或强迫的;犯罪是人类急切的愿望,而不是外力强迫的冲动;犯罪受人类的欲望所驱使,而不是受外力的推动……不得已而犯罪,同样是自愿犯罪。
现在有很多哲学家,包括美国哲学家哈里·法兰克福,他们像加尔文一样,想把人类行为的道德责任与采取其他行动的自由区分开来。
正是我们行为的自愿性,亦即我们是因为决定或想做某事才采取行动这一事实,使得我们在道德上负有责任,而采取其他行动的自由则无关宏旨。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哲学家会认为道德责任的基础是自愿而不是自由。
自愿这个概念很容易理解。
自愿的全部意思就是:我们所做的一切,全是因为我们决定去做或想要去做。
而自由则是一个更具争议的概念。
在某种程度上,人们会自然地以自由意志论的术语来理解自由,因此,在这些哲学家看来,自由的概念的确是非常模糊的。
在一个事件不是由因果关系决定而是随机发生的世界里,在一个行为被普遍认为不过是受欲望所驱使的世界里,人们是否还有自由可言,就变得很难说了。
那么,为什么不干脆放弃自由这一概念,只用自愿这一概念来说明人类行为的道德责任呢?
在理解道德责任时,从常识的角度来讲,不使用自由而只使用自愿这个概念是很难行得通的。
因为常识认为,我们不仅要对自愿采取的、已经决定的行动负责,而且要对行动之前的决定负责。
我们决定要做的事情和我们根据决定实际所做的事情都是我们有意为之的,是我们自己的行为,都是我们应当负的责任。
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我们不能自愿地做出决定,我们所做的决定并不取决于我们的决定或意愿。
图5《约翰·加尔文》(约1550年,法国画派作品)
人们应当直接负责的并不是他们的欲望,而是他们实际的决定或意图,这是常识性道德的重要内容。
想一下那个自私的弗雷德,虽然他的母亲为他做了很多,但他对母亲却漠不关心,一心只想着自己。
我们责怪他,不仅是因为他没帮助母亲——事实上,他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有时也会帮助母亲做事情——主要是因为他的自私。
而这种自私,并不是一种外在地发生在弗雷德身上的欲望或情感。
这种自私也体现在弗雷德的意志和做决定的能力上。
我们责怪弗雷德处处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从来没有像对自己的利益那样为母亲着想。
我们可以因此而责怪弗雷德,因为我们认为,弗雷德的决定和意图都是他自己的直接行为,就像他是否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也是他自己的直接行为一样。
与霍布斯的理论相反,意志不仅仅是行为(包括自愿行为)的原因和动机,也是行为本身的能力。
因此我们认为,人们要为他们的目的或目标负责,为他们决定和打算做的事情负责。
我们认为,做出一个特定的决定,形成一个特定的意图——其实就是行为人形成了一个特定目标——可以是行为人自己有意为之的事情。
我们的决定就像欲望的涌动或意识的曙光,并不是被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
我们所做的决定,本身就是我们有意的行为。
但是,既然决定不是自愿的,既然我们所做的决定本身不受意志支配,这就对道德产生了一个明显的影响。
这意味着,把道德责任与我们的行为(包括我们如何决定)联系在一起的那种自我决定,不可能是自愿的——也许,自我决定真的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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