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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实操于中书省。
皇帝只同意画勅而止。
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覆核。
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
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
。
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
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
,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
涂归亦称“封驳”
“封还”
“驳还”
等,其意义略相同。
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
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
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
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
诏勅自中书定旨、门下覆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
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三)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此种制度,亦有相当麻烦处。
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遇门下省反对即予涂归封还,如是则此道命令等于白费,即皇帝之“画勅”
亦等于无效。
故唐制遇下诏勅,便先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联席会议。
会议场所称为“政事堂”
。
原先常在门下省举行,后来又改在中书省召开。
会议时,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书省长官不出席政事堂会议,即事先不获预闻命令决夺。
故唐人目光中,须中书、门下始称真宰相。
唐太宗在未登极前,曾做过尚书令。
及太宗即位,朝臣无敢再当尚书令之职,因此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常虚悬其缺。
仅有两个副长官,即尚书左仆射及右仆射。
尚书左右仆射若得兼衔,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及“参知机务”
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会议,获得真宰相之身份。
最先尚书仆射都附此职衔,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
但到开元以后,即尚书仆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职衔了。
如是则他们只有执行命令之权,而无发布命令及参与决定命令之权。
他们职掌的,并非政府的最高职权,因此也不得认为真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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