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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现在再说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权之分配。
中书主发令。
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
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勅”
。
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勅行之。
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勅,而系中书省拟定。
此所谓“定旨出命”
。
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
。
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
,员额有七八人之多。
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勅之权。
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
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所谓之民主精神。
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决于贤人。
春秋时即有“贤均从众”
之说。
(见《左传》。
)那一人贤,就采纳那一人的意见。
假若双方均贤,则再来取决于多数。
“贤”
属质,“众”
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
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
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
这一观念,反映在汉代的选举制度上,便极明显。
所以国家的选举权,并不付托于社会一般民众,而径由地方长官行使之。
照理,地方长官应该择贤而任。
他既是一位贤长官,自能博采舆情,为国家选拔真才。
这是理论。
至于事实之不能全合于理论,则属另一问题。
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
。
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勅”
字。
经画勅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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