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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以求对该罪名进行定义上的进一步阐述以及如何有效地遏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
目前,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愈演愈烈,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拿来为其他犯罪行为兜底,导致罪名滥用。
本文结合所研究的文献和诸多案例,希望在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完善我国对于该罪的司法实践及对社会治理的影响等多个角度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口袋化”
因素;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针对“口袋化”
的限缩引言要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口袋罪”
的含义。
关于“口袋罪”
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内容外延模糊,容易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罪名[1];界定不清、内容庞杂,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的罪名[2]等。
总体上说,本文认为,其含义应该从立法、司法等多个方面去理解。
寻衅滋事罪正是因其立法上界限模糊,外延不清,构成要件的认定难有定论,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具备了类似“口袋罪”
的特征,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口袋化”
的趋势。
一.导致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的因素(一)寻衅滋事罪继承了流氓罪的“口袋罪”
特点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可溯源至我国1979年《刑法》。
1979年《刑法》中的三大口袋罪分别是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
其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流氓罪本身的“生活化”
及兜底行为等特点不再满足刑法的要求,多次出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1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的错案判决。
因此,1997年《刑法》将其拆分为三个罪名,寻衅滋事罪由此而来。
寻衅滋事罪的罪名确定,降低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入罪化的门槛,旨在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发展的法制进程。
但基于种种原因,立法上并未达到彻底的明确性目的,寻衅滋事罪的罪状表现残留着流氓罪的缩影,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也在不断证实这一点。
因此该罪沦落为“小口袋罪”
之一。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本身不够明确,有继承了原来流氓罪的嫌疑。
(二)寻衅滋事罪定义模糊我国现行刑法条文对寻衅滋事罪的描述用词多为为“随意”
“任意”
等词,这样的描述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也间接导致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延等均存在不确定性[11]。
随着时代变迁,我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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