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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社会伦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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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2.在了解社会伦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并掌握社会伦理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伦理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责任与自我修养相统一
教师的社会伦理之所以容易被忽视,具有隐蔽性,重要原因之一乃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教师职业岗位的责任预期主要集中在学校场域内的教学及科研,没有特别清晰意识到并强**师走出校门之后所必须遵循的社会伦理及必须担当的社会责任。
实际上,早在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莫里尔法案》就以法律的形式对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学要忠实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
19世纪末20世纪初,威斯康星大学的社会服务推广计划已遍及全州。
至此,社会服务正式与教学、科研并列成为大学的基本职能。
尽管中小学与大学的职能定位不同,却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各有侧重而已。
也就是说,不论是大学教师,还是中小学教师,都应具有社会服务意识,都应该有意识地去承担作为一名教师所应承担的必要的社会责任。
谈到社会责任,必须辨别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出于责任”
与“合乎责任”
。
依据康德的观点,只有当一种社会行为是出于责任,即以自觉的伦理责任作为行为的动机时,该行为才具备社会伦理价值。
而如果仅仅是行为的结果合乎责任,与社会规范相符合,却以个人功利目的为动机的行为,则无多大的社会伦理价值,甚至完全没有道德价值。
例如,街头小店,铺面上挂着“童叟无欺”
的金字招牌,而且也确实把同样货物,以同样价格售与一切顾主,不论是白发老者还是黄口小儿。
这确是合乎“要诚实”
的责任戒律的。
然而,店东们之所以这样做全都是出于诚实的责任吗?当然不是。
全都是出于公平正义、尊老爱幼的道义吗?恐怕也不全是。
许多人真正动机可能只是维持店铺信誉,以便更多地增加财富。
这完全是个人利己的动机,这样的行为虽然合乎道德、值得肯定,却并无真正的道德价值[4]。
因此,强**师的社会责任就必须强**师内在的自我修养,教师的内在自我修养才是保证教师的行动出于社会责任的内在的价值依据。
所谓“修”
是指“整治、提高”
,所谓“养”
乃是指“培养、养成”
,正所谓“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养熏陶”
。
故所谓“修养”
,一般指向的是内在的持续性的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改造、自我提升。
自我修养是保证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内在依据,“修身”
乃是“齐家、治国、平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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