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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抢占一块风水宝地,时常引起家族势力的火并,每逢战乱兴起,更有军阀与恶势力为争夺地盘,引兵领将,操枪弄炮,在邙山与对方血战。
在这样一种纷乱局面中,蛰伏在四周山野村寨的盗墓者,如同冬眠的菜花蛇盼来了三月的春光,纷纷露出头来,活动活动筋骨,然后“嗖嗖”
地跃出地窝,直奔邙山而来。
一时间,盗墓之风兴起,整个邙山由豪门贵客死后的乐园,一变而成为盗墓贼招财进宝的风水宝地,无论是旧墓还是新墓,只要盗墓者感到有利可图,便想方设法打洞钻眼,予以盗掘。
面对墓穴被凿,尸骸被抛,财宝尽失,整个邙山千疮百孔、一片狼藉的惨状,那些抢占他人墓穴、鹊巢鸠占者的后世子孙,无不痛心疾首,呼天抢地,在祖宗散乱的尸骸前徒叹曰:“奈何!
奈何!”
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
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
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
,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
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
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
的惩罚措施。
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相关书籍中也可以看得到。
因盗墓者扰乱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伤害了被盗墓主后世子孙的情感,对建立和谐社会造成了危害,因而,历代朝廷对陵墓总是采取保护政策,对盗墓者采取不同程度的打压、震慑措施,罪过严重者可引来杀头之祸。
相关保护措施主要包括道德宣传、立法禁止和守陵护墓。
洛阳邙山的炎黄二帝雕塑
例如,唐王朝规定,凡有大赦令,其中十恶忤逆和开发坟墓等均不得包括在赦内。
《唐律疏议》中,对发冢之罪专门定有刑名条令,按照发掘破坏程度定罪刑之轻重,轻者处以徒刑,重者处以绞刑,甚至“毁人碑碣及石兽者”
,也要判处一年徒刑。
明代对陵寝的保卫采取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
《大明律》中规定,凡盗掘皇陵者,一律以谋反罪论处,不论首犯从犯,统统处以“凌迟”
的极刑;凡是盗窃陵墓的祭器帷帐、玉帛牲牢馔具者,一律斩首示众;如果胆敢盗伐陵区内的树木,不仅本人要被斩首,连家属也要发配边疆充军。
为了加强陵墓的守卫力量,明代还专门设有神宫监,负责陵寝的保卫,下面分设各类专职警卫部队巡山军、巡逻军、御马监军、御女军、朝房看料军、金钱山军和悼陵军等,共有甲士6024名。
此外诸陵还各设有一卫,在陵寝附近负责警戒任务。
在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还另行设立了兵力4000人的“永安营”
以及3000人的“巩华营”
作为机动部队,无事在州教场操练演习,如有情况,则即刻分赴各个要道路口设卡堵截,警卫十分森严。
道德宣传、立法禁止所费不少,所获无多。
守陵护墓算是有效措施,尤其是对付盗墓个体户。
然而明十三陵虽驻有重兵守卫,仍然被大顺军、清军破坏。
就邙山的情形而言,宋之后,除改朝换代的大战乱和农民起事之外,邙山墓葬的破坏指数相对较低。
继唐末战乱之后,真正遭到大规模、毁灭性的盗掘破坏发生在清朝垮台之后。
1912年9月,北洋政府与比利时签订修建1800公里陇海铁路的借款合同,以汴洛铁路为基础向东西方向展筑,两段工程于1913年5月同时开工,铁路经过邙山南麓。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邙山周围一批古墓遭到毁坏,大量珍贵文物被挖出。
随着文物流散于市场,引起了欧洲人极大的兴趣,他们趁机大肆收购。
盗墓贼一看财大气粗的洋人也卷入了这个浑浊不清的圈子,且出手阔绰,闻风而动,迅速云集邙山疯狂盗掘古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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