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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50年,秦孝公为进一步谋取中原迁都咸阳,随后任用商鞅陆续颁布法令,开始了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
这一次变法的力度和所涉及的内容比第一次更为广泛。
在农业土地上,商鞅废除了秦国的井田制度,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允许百姓自由买卖。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制,商鞅在秦国推行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
,在秦国共设置三十一县。
每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各一人,将地方的行政权与军事权分离。
县令为一县最高行政长官,县丞为县令的助手,县尉则掌管地方军事。
县令、丞、尉都要由国君任命,官职不是终身的,不能世袭,可随时任免及调任。
这就加强了秦国对地方的有效控制,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
在经济生产方面,商鞅统一了秦地的度量衡,“平斗桶、权衡、丈尺”
。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后世影响深远,不仅方便了国家征收赋税、颁发俸禄,更统一了全国的经济秩序,巩固了中央集权制度。
军事上,商鞅则实行“初为赋”
,即按人口征收军赋的制度。
这种做法一来促使人民多垦土地,增产粮食,也使得那些社会闲散人员无法逃避赋税,贵族豢养的“食客”
人数也得到了一定的限制。
商鞅还对秦地的社会风俗进行了改良,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抑制了大家族势力的发展,加强了秦国的中央集权统治。
第二次变法后,秦国在公元前340年大败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了魏文侯时期吴起率军侵占的秦国在河西的部分土地。
商鞅变法使秦国很快就赶上并超过了中原地区各国。
但商鞅的命运也和吴起一样,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后,秦惠王继位。
公子虔等人遂诬告商鞅想要反叛,秦惠王趁机剪除了商鞅及其家族的势力。
与楚国吴起变法不同的是,吴起变法时间太短,还未能产生应有的效力。
而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间长,成效大,已经深入人心,秦惠王虽杀商鞅,却并没有破坏新法。
商鞅虽死,新法仍在,秦由此一步步强大,最终吞并了六国。
战国·银首人俑铜灯
战国风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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