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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行为、合目的性、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只是为了做某事而做某事),这些概念似乎都指向同一个东西。
不仅所有行为的背后都有目的,而且哪里有目的,哪里就有行为。
为了实现一个目标、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而去做某件事,总是意味着采取行动。
那么我们行为的目的又是怎么产生的呢?对此,霍布斯的行为观给出了一个简单的答案。
行为的目的来自我们先前的欲望,这些欲望促使我们自愿地采取行动。
以过马路为例,假设我要过马路去对面的报刊亭,那么下面的描述就是正确的:我的腿除了在**时会随机地动起来,其他时候动起来都是有一个预先的原因。
这个预先的原因不是来自我的外部,比如山崩;而是来自我自己的欲望,比如我要去报刊亭,而且是穿过马路到对面的报刊亭。
这一欲望导致我做出了过马路的动作。
人们真正的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出于某种外在的原因而发生的,而是由于我们想通过做某事来达到某种目标而产生的。
我们行为的目标或目的来自激活我们欲望的“对象”
,也就是我们想做的事情。
这一理论,当我们正在执行某一行动时是成立的,当我们正在穿过马路时也是成立的(即便我们是为了过马路而过马路)。
过马路时,我的脚并不是随机在动的,而是因为有了一个预先的原因才动起来的。
而这一预先原因,也就是实现某个目标的欲望。
不过,在此情况下,目标就是目标,而不是“目标背后的目标”
。
这个目标就是做我要做之事,也就是穿过马路。
我之所以过马路,完全是因为我就想过马路而已。
对霍布斯来说,行为的发生只是先前欲望的自然结果。
正是因为有了先前的原因——欲望及欲望的对象——行为才有了目的,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有意为之的事情。
由此可见,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行为在本质上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已发生之事的结果。
这是行为发生的唯一方式。
这样的行为——在其背后必定有一目标——只能是先前欲望的结果。
欲望是被动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而不是我们的主动行为。
因此,欲望是我们不能控制的。
如果没有这种先前的原因,那我们的行为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有目的的,只能算是一种毫无目的性的动作。
而且正如我们已经认定的那样,自由与真正的控制,永远都不可能通过无目的的行为来实现。
自由意志论所面临的问题现在变得清晰了。
自由意志论认为,自由行为不能被我们无法控制的先前事件(比如先前的欲望)因果律所决定。
但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霍布斯的行为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是这些先前欲望的结果时,它才算是真正的行为。
这就把自由意志论自由与行为的本质区分开来,不过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区分是有很大问题的。
自由是一种通过我们的行为能力来行使的东西。
但是根据霍布斯的理论,我们的行为能力与一种因果力量紧密相关,也与我们欲望的特定因果力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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