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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论先是假定人类行为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这就为它所定义的真正自由铺平了道路。
但如果人类的行为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那么就只是随机事件,而这根本不是真正的自由。
我把自由意志论所面对的这一问题,称为随机性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是建立在一个关键的假设之上的。
这一假设认为,关于行为的发生只有两种可能:要么行为的发生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要么行为的发生只是偶然事件。
如果我们相信自由意志论自由,那就意味着我们相信有第三种可能存在:有些事件既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偶然性事件,而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下发生的,是我们行使自由的一种方式。
很明显,自由意志论的批评者并不认为有第三种可能性。
但是,这些批评者并没有阐明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的原因。
说到底,还有比这一假设更可信的其他假设吗?有些事情是被更早发生的事情的因果律预先决定了的,因此它们是不受我们控制的,即它们是注定要发生的。
还有一些事情则只是偶然性事件,由于是纯粹偶然发生的,所以,它们的发生也是不受我们控制的,是真正的随机性事件。
但是,还有一些事情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下发生的,它们既不是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随机性的,而是在我们的控制下发生的。
不是随机性发生的事情,我们就能控制是否让它发生以及如何发生。
这样看来,还有什么比把这三种完全不同,但都很真实的可能性区分开来更加自然的呢?
为了解决随机性问题,我们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为什么随机性在一开始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这么多哲学家几乎理所当然地认为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只有由因果律预先决定和纯粹只是偶然性事件这两种可能性?
自由的行使问题
自由意志论还面临着另一个问题。
我们能够以行使自由的唯一方式,通过我们有意为之的事情,以真诚而明确的行为来行使自由意志论自由吗?令人担忧的是,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自由意志论自由与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行为都是不一致的。
根据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解释,我们的行为只是盲目的无方向性的动作罢了,就像抽搐和**一样。
而自由——对行为的真正控制——是不可能通过抽搐和**来行使的。
我把这一问题称为自由的行使问题。
现在让我来解释一下这一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记住,我们是通过有意的行为或不作为来行使自由的。
我们自己的行为相当于一个媒介,通过这一媒介,我们对发生的事情加以控制。
但是,什么是行为呢?行为就是为达到某个目标而做的事。
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为,都有一个目的。
有了目的,行为才能够被人们所理解;有了目的,我们才能够解释为什么要采取某一行动。
行为不是盲目的反应。
行为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的事件——根据行为人的目的来理解的事件。
有人问我:“你为什么要过马路?”
如果过马路真的是我有意要做的事情,而不是由于外部原因(如因为山体滑坡我才要过马路)造成,也不是盲目的反应(如我的腿**了),我总能给他一些答案,而这些答案不外乎都是我过马路的目的。
也许我过马路只是为了过马路,没有别的目的,或者我过马路是为了到对面的报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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