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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对策与建议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稳定的高度重视,对行为人实施的有意挑衅、寻事闹事、恶意伤害等行为,通过设立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严格制裁,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守护。
然,该罪在当下有着“口袋化”
的趋势,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及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通过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手段围绕上述几点尝试找到合理可行的解决途径。
(1)完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关于“强拿硬要”
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中对“强拿硬要”
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形式,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统一实施。
2关于“随意殴打”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双重入罪标准的做法:将“随意”
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要素,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特征,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1对“情节恶劣”
标准做进一步规范为了解决上述有关“情节恶劣”
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对“情节恶劣”
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要通过立法明确“情节恶劣”
的认定标准,同时完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判决。
此外,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做法和经验,例如英国对流氓罪情节的界定标准。
2对“情节严重”
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除了考量暴力行为本身的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
只有在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后,才能对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作出准确的判断。
实践中,“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处理不同的案件时,法院会有不同的判断,可能会使得司法裁量不公。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的方面进行限缩1限定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笔者建议将寻衅动机写进刑法条文,具体包括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欺行霸市等内容[14]。
这有利于遏制客观归罪的趋势,也能帮助法学人分辨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在犯罪动机上的不同。
2使用清晰、明确的描述用语笔者建议对“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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