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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之人,治以特异之法鞫以特设之官者,前代亦间有之。
石勒使中垒支雄、游击王阳并领门臣祭酒,专明胡人辞讼。
《晋书·载记》。
魏世宗永平元年,诏:“缁素既殊,法律亦异。
自今已后,众僧犯杀人以上罪者,仍依俗断。
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之。”
《魏书·释老志》。
是其事也。
此自各率其俗之意,与近世之领事裁判用意不同也。
葛洪欲立明法之科,已见第四节。
齐建元元年,崔祖思启陈政事曰:“汉末习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
故张、于二氏,絜誉文、宣之世,陈、郭两族,流称武、明之朝。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
族非咸、弘,庭缺于训。
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如详择笃厚之士,使习律令,试简有征,擢为廷尉僚属。
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职者鲜矣,废其职而欲善其事,未之有也。”
永明九年,孔稚珪上所校律文,表言:“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今之士子,莫肯为业。
纵有习者,世议所轻。
将恐此书,永坠下走之手矣。
今若弘其爵赏,开其劝募。
课业宦流,班习胄子。
拔其精究,使处内局;简其才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选其能,邑长并擢其术;然后奸邪无所逃其刑,恶吏不能藏其诈。
宜写律上国学,置律学助教。
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上过高第,即便擢用,使处法职,以劝士流。”
诏报从纳。
事竟不施行。
皆见《齐书》本传。
至梁武帝天监四年,三月,乃置胄子律博士焉。
《南史·本纪》。
《晋书·姚兴载记》:兴立律学于长安,召郡县散吏以授之。
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
其重视法学,转非中国之主所能逮也。
《魏书·常景传》言:廷尉公孙良举为律博士,则魏律生亦属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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