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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刑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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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李悝《法经》,实集其大成,商君以之相秦,汉初犹沿用之。
其时情伪滋繁,而法文大少,苦其不周于用,递有增益,更加之以令及比,既病芜秽,又伤错乱,奸吏遂得上下其手。
汉世论者,多以删定为亟,然其事迄未能成。
至魏世,乃命陈群等为之,制新律十八篇,晋文帝秉政,又命贾充等改定,为二十篇,至武帝泰始四年班行之。
其事已见《秦汉史》第十八章第七节矣。
律既定,明法掾张裴《齐书》《隋志》皆作斐。
为注表上之。
其要,见于《晋书·刑法志》。
其说绝精。
后杜预又为注。
泰始以来,斟酌参用。
江左亦相承用之。
齐武帝诏狱官详正旧注。
永明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撰定表奏之。
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一百七条。
其注相同者一百三条。
于是公卿八坐,参议考正。
朝议不能断者,制旨平决。
至九年,廷尉孔稚珪表上,请付外施行。
《齐书·稚珪传》。
东昏即位,又诏删省科律。
《本纪》:永泰元年十月。
《隋书·刑法志》云: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辟。
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
时欲议定律令。
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傅律学。
云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事未施行,其文殆减,法度能言之。
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
事在天监元年八月,《梁书·本纪》云:诏中书监王莹等八人参定律令。
《隋志》云:咸使百司议其可否。
法度请:“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
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郎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大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凡得九人。
二年,四月,法度表上新律。
《梁纪》二十卷。
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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