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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刑法0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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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刑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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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李悝《法经》,实集其大成,商君以之相秦,汉初犹沿用之。

其时情伪滋繁,而法文大少,苦其不周于用,递有增益,更加之以令及比,既病芜秽,又伤错乱,奸吏遂得上下其手。

汉世论者,多以删定为亟,然其事迄未能成。

至魏世,乃命陈群等为之,制新律十八篇,晋文帝秉政,又命贾充等改定,为二十篇,至武帝泰始四年班行之。

其事已见《秦汉史》第十八章第七节矣。

律既定,明法掾张裴《齐书》《隋志》皆作斐。

为注表上之。

其要,见于《晋书·刑法志》。

其说绝精。

后杜预又为注。

泰始以来,斟酌参用。

江左亦相承用之。

齐武帝诏狱官详正旧注。

永明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撰定表奏之。

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一百七条。

其注相同者一百三条。

于是公卿八坐,参议考正。

朝议不能断者,制旨平决。

至九年,廷尉孔稚珪表上,请付外施行。

《齐书·稚珪传》。

东昏即位,又诏删省科律。

《本纪》:永泰元年十月。

《隋书·刑法志》云: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辟。

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者赎。

时欲议定律令。

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傅律学。

云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事未施行,其文殆减,法度能言之。

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

事在天监元年八月,《梁书·本纪》云:诏中书监王莹等八人参定律令。

《隋志》云:咸使百司议其可否。

法度请:“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

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郎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大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凡得九人。

二年,四月,法度表上新律。

《梁纪》二十卷。

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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