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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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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初封建之制,及其时之人论封建之语,《晋书·地理志》云:“古者有分土,无分民。
若乃大者跨州连郡,小则十有余城,以户口为差降,略封疆之远近,所谓分民,自汉始也。”
案古之建国,本为理民,其后此意无存,而徒以封爵为荣禄,则终必至于此而后已。
此亦欲藉封建为屏藩者,所以卒无所就也。
斯时也,封君之朘取其民,诚不如古代之悉,然邑户粟米,尽归私室,徐陵食建昌,邑户送米至水次。
仍有损于国计。
故度支窘促之时,所以分其下者,亦不能厚。
《地理志》又云:“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
大兴元年,始制九分食一。”
《陈书·世祖高宗后主诸子传》云:“江左自西晋相承,诸王开国,并以户数相差,为大小三品。
武帝受命,自永定讫于祯明,惟衡阳王昌,特加殊宠,至五千户,其余大国不过二千户,小国千户而已。”
盖为物力所限也。
以无治民之实,故王侯多不居其国,而朝聘之典亦浸荒。
《晋书·礼志》云:“魏制藩王不得朝觐。
明帝时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为常。
及泰始中,有司奏诸侯之国,其王公已下入朝者,四方各为二番,三岁而周。
周则更始。
若临时有故,却在明年。
明年来朝之后,更满三岁乃复朝,不得违本数。
不朝之岁,各遣卿奉聘。
奏可。
江左王侯不之国,其有受任居外,则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礼,亦无朝聘之制,故此礼遂废。”
是其事也。
王侯兼膺方面之寄,似足以举屏藩之实,然西晋已事,徒成乱源;宋武欲以上流处诸子,亦开丧乱之端;其事皆已见前矣。
齐世诸王,受祸尤酷。
《南史·齐武帝诸子传》:明帝遣茹法亮杀巴陵王子伦,子伦时镇琅邪城,有守兵,子伦英果,明帝恐不即罪,以问典签华伯茂,伯茂曰:“公若遣兵取之,恐不即可办,若委伯茂,一小吏力耳。”
既而伯茂手自执鸩逼之,左右莫敢动者。
子伦整衣冠出受诏,谓法亮曰:“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昔高皇帝残灭刘氏,今日之事,理数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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